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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整理

時間:2025-09-27 12:47:18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整理

  商法是司法考試中必考知識點,為了方便大家的復習,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點的匯總,歡迎閱讀以下內容。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整理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債務人有關人員的義務

  1.債務人有關人員的義務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就意味著破產程序的開始,從破產程序開始到破產終結的整個期間內,債務人及其有關人員都將受到破產法的約束。破產程序開始后,管理人將接管破產企業(yè),開展包括接管債務人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等一系列工作。這些工作必須得到債務人有關人員的配合。為了保證破產程序有序、高效地進行,破產法第15條第1款規(guī)定了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在破產程序中應承擔以下三方面的義務:

  (1)合作與協(xié)助義務。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應當根據(jù)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其中,前一種義務具有財產保全的性質。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重要資料,對破產程序的有序和有效進行至關重要。有關人員如果違反這些義務,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jù)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后一種義務對于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債務人財產,有著重要的意義。這里稱的'“工作”,不僅包括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和管理事務,也可以包括程序進行中的具體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調查或追債,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閱資料、制作文書等。法律 教育 網

  (2)信息提供義務。債務人企業(yè)的有關人員在破產法上負有對兩種特別對象的信息披露

  義務。首先是對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即如實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詢問的義務。其次是對債權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的義務。

  (3)附屬義務。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還負有與履行上述義務相聯(lián)系的兩種附屬義務:一是不擅離義務,即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二是不新任義務,即在破產程序進行期間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有關人員”的定義。

  根據(jù)破產法第15條第2款的定義,第1款所稱“有關人員”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人員,即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另一類是由人民法院確定的人員,其范圍包括企業(yè)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如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財務總監(jiān)等人員。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1.通知和公告的對象和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破產程序即為啟動。為了能夠使破產企業(yè)的各種利害關系人能夠及時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或者按照破產程序的要求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應該自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作出后盡快地通知債權人并以公告通知所有的利害關系人。

  公告以不特定主體為對象。對利害關系人而言,凡屬已公告的事項,均視為其已知。

  通知和公告的時間,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公告的意義,在于使未知的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能夠盡可能地得知破產申請受理的'事實及相關事項,并使破產程序對他們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自動地發(fā)生約束力。這里所說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包括作為本案債務人企業(yè)的債務人,該企業(yè)財產的持有人,該企業(yè)的出資人、職工和待履行合同的相對人,對該企業(yè)占有的財產享有取回權的人,以及其他對該企業(yè)享有權利或者負有義務的人。

  2.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破產法第14條第2款對通知和公告的內容規(guī)定如下:(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4)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司法考試商法考點:破產申請的駁回

  1.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后,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該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過對破產申請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yè)信譽等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債務人假借破產之名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破產法第12條的規(guī)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jù)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補足證據(jù)后重新提出破產申請。法律 教育 網

  2.受理后駁回破產申請。由于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實質審查是表面事實的審查,實踐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實際上不存在破產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機會通過進一步審查證據(jù)和了解情況,確定表面事實的真實性。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在受理破產申請后,裁定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債務人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或者(債權人申請時)第7條第2款規(guī)定的破產原因時,可以駁回該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司法考試商法考點:破產財產變價、分配

  1.破產變價和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債權人會議討論并通過;法院裁定認可。

  2.破產清償順序

  (1)別除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p>

  (3)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第一順序:職工工資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和養(yǎng)老醫(yī)療補償金(董監(jiān)高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順序:前項之外的社會統(tǒng)籌保險費用和稅款;

  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

  3.破產分配額的提存

  (1)附條件債權

  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例題】破產企業(yè)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如果乙公司代銷甲公司產品的銷售額達到100萬,則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費10萬。(中間分配、最后分配、追加分配)

  依據(jù)破產分配方案,普通債權清償率20%,分兩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銷售額未達到100萬,管理人應當將分配額1萬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銷售額達到100萬,分配1萬,并將提存的1萬支付給乙公司;

  如果未達到100萬,將提存的1萬元分配其他債權人。

  (2)未受領分配額債權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

  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訴訟仲裁未決債權

  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不定項】某建筑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救濟。關于該案破產財產范圍和清償順序等,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08-3-78川改)

  A.該公司所欠民工工資應當列入破產費用先行清償

  B.該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設備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C.該公司的一批腳手架已抵押給某銀行,該批腳手架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D.該公司員工對該公司的投資款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E.該破產企業(yè)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產清算程序開始前受償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范圍和清償順序。民工工資不是破產費用,腳手架依然屬于破產財產,但是銀行對其享有別除權而優(yōu)先受償,員工基于對公司的投資所享有的是股權,而非債權。

  司法考試卷商法考點:票據(jù)抗辯

  票據(jù)債務人依據(jù)票據(jù)法對票據(jù)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1.對物的抗辯:

  基于“票據(jù)”本身所作的,對任何票據(jù)債權人所作的抗辯;

  客觀的抗辯;

  絕對的抗辯。

  (1)一切票據(jù)債務人都可主張:

 、倨睋(jù)債務不成立的抗辯:

  A.票據(jù)欠缺法定記載事項或有法定禁止記載事項、票據(jù)斷裂,票據(jù)無效;

  B.票據(jù)未到期;

  C.背書不連續(xù),持票人不能證明其合法身份。

 、谄睋(jù)債務消滅的抗辯:

  A.票據(jù)遺失后作出除權判決;

  B.票據(jù)上記載票據(jù)債權消滅;

  C.票據(jù)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2)特定票據(jù)債務人可主張:

 、倨睋(jù)變造前簽章的,對變造后記載事項主張抗辯。

  ②票據(jù)偽造,被偽造的簽章人可以抗辯。

 、蹮o權代理(無權代行),本人主張抗辯;無權代理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jù)上簽章的,應由簽章的代理人承擔票據(jù)責任;代理人未經授權以本人名義簽發(fā)票據(jù),構成票據(jù)偽造。

 、“無限人”簽章(無效),其監(jiān)護人可抗辯。

  2.對人的抗辯:

  基于票據(jù)義務人與特定票據(jù)權利人之間一定關系(債的關系)發(fā)生的抗辯。只能對特定票據(jù)權利人主張(包括直接前后手)基于當事人之間一定個人因素的關系。

  主觀的抗辯;

  相對的抗辯;

  如:有直接原因關系的當事人之間。

  3.抗辯的切斷

  (1)對出票人抗辯切斷

  票據(jù)債務人不能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對持票人抗辯切斷

  票據(jù)債務人不能以自己與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例題·單選題】朱某持一張載明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的承兌匯票,向票據(jù)所載明的付款人某銀行提示付款。但該銀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銀行貸款60萬元尚未清償為由拒絕付款,并以該匯票票面金額沖抵了部分屆期貸款金額。對付款人(即某銀行)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07-3-32)

  A.違反票據(jù)無因性原則的行為

  B.違反票據(jù)獨立性原則的`行為

  C.行使票據(jù)抗辯之對人抗辯的行為

  D.行使票據(jù)抗辯之對物抗辯的行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jù)權利抗辯。持票人與票據(jù)債務人之間存在直接的債之關系時,票據(jù)債務人可主張人之抗辯。

  【例題·不定項】張三向李四背書轉讓面額為10萬元的匯票作為購買房屋的價金,丁公司在匯票上簽章承諾:“本匯票已經本單位承兌,到期日無條件付款”。李四接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趙六。如果張三與李四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合意解除,則當該匯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如果趙六恰好欠匯票付款人10萬元到期貸款,付款人可以提出抗辯而拒絕付款

  B.張三可以請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據(jù)上的款項

  C.因該匯票已經丁公司無條件承兌,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對持票人提出抗辯

  D.張三可以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為抗辯理由拒絕向趙六承擔票據(jù)責任

  E.張三在簽發(fā)匯票時可以簽注“以收到貨物為付款條件”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jù)無因性。票據(jù)一旦出票,具有無因性,但票據(jù)債務人可主張物與人的抗辯。出票附條件的,票據(jù)無效。

  【例題·多選題】瀟湘公司為支付貨款向楚天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銀行為甲銀行。瀟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貨物后發(fā)現(xiàn)有質量問題,立即通知甲銀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銀行貸款30萬元未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2011-3-74)

  A.該匯票須經甲銀行承兌后才發(fā)生付款效力

  B.根據(jù)票據(jù)的無因性原理,甲銀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貸款未還為由拒絕付款

  C.如甲銀行在接到瀟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甲銀行應承擔責任

  D.瀟湘公司有權以貨物質量瑕疵為由請求甲銀行停止付款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jù)權利抗辯。選項A正確。匯票需要經由付款人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票據(jù)債務人而負擔付款責任。選項B錯誤。票據(jù)權利具有無因性,但票據(jù)債務人可依法主張人的抗辯。選項C錯誤。票據(jù)具有無因性,銀行應當付款,不需要承擔責任。選項D錯誤。依據(jù)債的相對性,瀟湘公司基于“人”的抗辯事由只能向債的相對人主張。

  【例題·多選題】2005年10月5日,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年底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乙簽發(fā)一張面額80萬元的轉賬支票給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銀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銀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額,但此時甲尚未將房屋登記過戶給乙。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2010-3-76)

  A.盡管甲尚未履行房屋過戶登記義務,但銀行無權拒絕支付票據(jù)金額

  B.如甲向乙主張票據(jù)權利,因甲尚未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乙可拒付票據(jù)金額

  C.如被銀行拒付,甲可根據(jù)房屋買賣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該支票遺失,甲即喪失票據(jù)權利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jù)無因性和票據(jù)權利。選項A正確。票據(jù)一旦出票據(jù),具有無因性,一般當然有效,持票人可要求銀行支付票面金額。選項B錯誤。持票人甲可向票據(jù)債務人主張票據(jù)權利,票據(jù)債務人乙應當付款。從甲乙之間的債的關系來看,乙應當先付款,甲后辦理過戶,乙不具備“人”的抗辯的事由。選項C正確。如果票據(jù)被銀行拒付,甲可基于票據(jù)向乙追索,也可基于合同向乙主張合同權利。選項D錯誤。票據(jù)為不完全證券,喪失證券之占有,非絕對不能享有權利,票據(jù)遺失,還可通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訴訟方式保全票據(jù)權利,并不是立即喪失票據(j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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